协商解除,待发薪资按发薪日正常发放。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中有一句“甲方给乙方发完工资及补偿金X元后,双方再无劳动争议”。
但是公司未能按时发放补偿金。
现员工仲裁,仲裁理由:公司未按协议按时发放工资及补偿金,协议失去效力,要求主张更多权益。
有实操经验的小伙伴 请说说这个情况法律实践是如何认定的?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5-06-25 11:21 回复 赞(1) 6楼
大家的理解有些错误,楼主说的更多的权益,应该是指比如加班费、未休年假补偿等,在协商解除时,双方同意了公司可以不支付这些钱,但由于公司未支付补偿金,员工在提起仲裁时,申请的内容中在补偿金的基础上,增加了未休年假补偿、加班费等,楼主问这些是否会被支持。
至于未支付,员工主张2N的,一定不会被支持。如果主张未休年假补偿等,不会因为协议中写了再无争议,公司又未履行协议,而不支持员工的诉请。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5-06-25 09:11 回复 赞(0) 1楼
协议并不会因为公司未按时履约而无效,除非协议中有类似的约定:公司未按时支付,本协议自始无效。
但员工的主张,也大概率会被支持,一是公司未履约,法律的原则是不会让违约的受益,因为公司不诚信,你再引用“再无争议”通常不会被支持;二是劳动争议有个特点,如果员工的主张是有理有据的,即使公司按约履行了,也有被要求补差的可能,这是对员工基本权益的保护,最典型的就是工伤,即使双方达成了一致,但金额偏离法定额较大的,大多时候会被判补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