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月基本工资1000,月绩效工资1000,月加班工资1500,其中加班工资系平常延长工作时间、双休、年休未休而支付的加班费用(数据仅仅为举例)。前提条件:1、签订合同之前公司就已经是双休,执行了国家的年休政策,平常基本不存在加班。2、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的工资是总工资,但是在合同内容上,就将总工资进行了上述3部分细分。
问题:公司现在以已经双休、年休为由不支付合同中约定的加班工资,合法吗?
dongshuang叮 2015-10-22 14:08 回复 赞(0) 10楼
清爽蓝天 2015-10-21 11:43 回复 赞(0) 4楼
关于加班的计算方法《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