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说明的是,这种做法问题不大!
一、发放金额的合法性:
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非因劳动者的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许多地方规定是放假超一个月的,发放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生活费。北京、山东是70%的最低工资标准。山西的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没有做明确规定。生活费发放期间,社保公积金公司还是要承担的。但是社保公积金的个人部分还是要从生活费中扣除。这样算来,社保如果按最低基数也会超1450,即使按1450来计,社保个人也要承担150元左右费用。那么生活费按1450*0.8=1160,然后除去社保个人部分,发放1000元生活费已经超过标准了。
二、发放程序合法性探究
另外是该方式发放程序的合理性问题。关键要明白生活费与工资的属性是否相同,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工资支付相关条例进行约束补偿。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生活费是对工资的替代,同样具有工资的保障基本生活的功能,应属于工资范畴。对于工资或劳动报酬,其法律属性应当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所享有的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的“对价”。该“对价”的发生首先是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因此基本生活费和工资的法律属性相同。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因而,对于用人单位不按时发生活费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行政部门已经责令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因此,并非只要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生活费),就必须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以上可适用的法律条款一经解读,那么讨论本案这种次年正常上班每月补发20%的做法肯定是有违法律规定的。但是,如果一经仲裁或者监察,企业先行承认错误并将此费用足额按时发放就好,今后修正发放程序即可。但是,一旦员工不告,企业所获得的利还是大于弊的。
结语:保持现状,稳定员工。出现监察,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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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楼 花儿都开了
许多地方规定是放假超一个月的,发放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生活费。北京、山东是70%的最低工资标准。山西的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没有做明确规定。生活费发放期间,社保公积金公司还是要承担的。但是社保公积金的个人部分还是要从生活费中扣除。这样算来,社保如果按最低基数也会超1450,即使按1450来计,社保个人也要承担150元左右费用。那么生活费按1450*0.8=1160,然后除去社保个人部分,发放1000元生活费已经超过标准了。-----个人觉得这条很实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