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刘某某于2020年3月9日进入某食品包装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其中试用期为六个月。
2020年4月11日,刘某某经医院检查发现怀孕。
2020年5月16日,食品包装公司认为刘某某怀孕后“不能出差”“不能胜任高强度工作”遂向刘某某发送《试用期不合格通知书》,要求刘某某即行办理离职手续。经劳动仲裁前置后,刘某某诉至法院。
02
本案试用期考核仅有简单表格反映,缺失评价扣分依据及相关事实证据,且从刘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食品包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刘某某怀孕后“不能出差”“不能胜任高强度工作”有密切关联。
法院通过证据审查,认定食品包装公司除主观意愿外,未能提供足以认定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证据,遂判决支持刘某某关于双方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诉请。
1楼 九变
现在的案例越来越简单了
苏梓鸿
@九变:一字千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