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要求,我局拟废止《关于在珠海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废止该文件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及实施情况
为依法维护在我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的权益,满足其参加社会保险的需求,我市根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和《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劳社〔2005〕1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意见》,切实保障了当时在我市就业的台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险权益。
二、废止《意见》的必要性
一是2018年7月2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取消了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二是2018年8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关于废止<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7号),废止了《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三是2019年1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了《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规定了港澳台居民参加社会保险的事宜。《意见》的制定依据及部分内容已废止或取消,相关事项均按应41号令执行。
三、废止《意见》的依据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
四、政策衔接
《意见》废止后,港澳台居民参加社会保险执行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具体事项按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措施的意见》(粤人社规〔2025〕12号)执行。
文章来源: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原文链接:https://zhrsj.zhuhai.gov.cn/zc/zcjd/content/post_3821397.html